中塞FTA产地证的注意事项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填写申请信息,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审核结果。
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确保申请产地证的产品符合中塞自贸协定的关税优惠条件,如原产地规则等。
注意产地证的时效性,一般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1 年内补发,补发的证书在证书第五栏标注 “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 1 年内有效。
中塞原产地证书签发后若需更改,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证书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并填写更改 / 重发申请书。若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申请人确认原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书面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副本在第五栏备注栏标注 “duplicate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原证书号 dated 原证书签发日期”,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如唛头为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的,填写 “i/s” 或 “image or symbol”;如有其他特殊唛头的,可以在唛头栏填写 “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头,或用 A4 白纸打印唛头,打印证书后,须将证书和唛头页提交海关签证现场办理加盖印章等手续。
若贸易中存在第三方 / 中间商,申请人在申报页面勾选 “第三方发票 / 非缔约方公司”,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并选择所在国家(地区),不可在证书其他栏目录入(需注意国内公司不属于第三方,第三方应为驻在中国或塞尔维亚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方)。
如需查询塞方关税减让情况,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已签协议的自贸区 — 中国 — 塞尔维亚 — 协定文本 “附件 1”。
按照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 3 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此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除了可以办理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外,还可以办理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具体如下:
企业若要开具中塞原产地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4 号令)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业务应用 — 口岸执法申报 — 原产地证 — 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 — 原产地声明,或者 “互联网 + 海关”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 税费业务 — 原产地管理 — 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 — 原产地声明。
需注意的是,《中塞自贸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交换模式为对外联网核查。2024 年 7 月 1 日 0 时,原已通过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的 “中塞交换状态” 由海关统一置为 “已交换”,经核准出口商自 7 月 1 日起可为具备《中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自主开具中塞原产地声明。7 月 1 日起新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也在认定生效之际同步完成对塞尔维亚的信息交换,可以即时开具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可在认定申请详情页面的 “对外信息交换状态” 栏目查看当前信息交换状态。
经核准出口商在开具中塞原产地声明前,须先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适用《中塞自贸协定》的原产货物信息。中塞原产地声明须用英文开具,声明内容打印、加盖或印刷在进口方海关认定的发票等商业单证上,声明须加载经核准出口商编号、开具地点、开具日期、开具人姓名,声明开具后须签名。经核准出口商可在装运之日起 1 年内补开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有效期自发票或其他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 1 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