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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产地证新政策

发布:2023-01-05 16:14,更新:2023-11-04 05:1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文件公告关“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于今年4月30日起执行。和智利的内容是差不多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出口国不同,一个到巴基斯坦,一个是到智利的,其次就是发布的时间不一样,实现数据传输的国家还有:新西兰、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

      根据之前公布出口到巴基斯坦实现数据传输系统执行到现在,它执行力度为0,公告要求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录入原产地证书编号,也就意味着原产地证书必须得在货物出口报关前办理好,但是在公告生效这么久以来,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在出口报关时完全可以不用填写原产地证编号,几乎所有的中巴FTA原产地证都是在船开后再申请办理,客人同样可以顺利清关和享受关税减免。截止,原产地证数据实现实时传输在执行上做得好的还是出口到韩国和澳大利亚,而出口到这两个国家同样也还没有按照文书来,因此出口到智利的FORM F原产地证完全可以在货物出口后再办理,和之前操作方法一样,以不变应万变,出口企业不必为此感到担心和惊慌,政策现在虽有,但执行力度不够。

中巴fta 正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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