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办理未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是按照国际贸易中里的原产地规则的运输标准规定下,经过第三个港口转运的货物,在进口海关清关的时候,需要提供第三方港口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证明货物在转运期间并未再次进行加工制造,符合货物的原产地标准,海关才会准运放行;
再加工证明也分为2种:
一种是直接加盖未加工证明印章在原产地证书上面的,如: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E(FORME)、中国-智利自贸区FF(FORM F)、中国-秘鲁产地证(FORMR)等有设置直运规则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上(有样本参考)
另外一种是独立的未再加工证明,这种未再加工证明适用于原产地证书已经寄往国外,或者无法出具原产地证正本的情况下,提供所需资料,便可申请独立性的
未再在加工证明;未在加工证明的英文全称为: "THIS IS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 ANY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中文为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 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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