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FORM L)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8月1日以后向哥斯达黎加出口的货物可向我局申请签发优惠原产的证书FORM L。
二、凡申请FORM L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见附件1)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三、FOME L采取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2)。
四、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五、证书第6栏所列产品项目号和第8栏对应的品名不得超过20项。
六、证书第9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6位HS编码。
七、证书第14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
八、申请FORM L可以使用境外第三方发票。此种情况下,除在证书第12栏填写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以外,还需在证书第5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九、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未能及时签发,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第14栏会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十、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申请人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副本,证书将会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with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dated_”.
附件:1.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中译本)附件1: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pdf
2.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中文版)附件2: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及背页填制说明(中文版).doc
3.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电子版)附件3: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1].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