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内容填打“***”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当项目超过20个时,应使用新一页FORM F证书作续页,续页从第七栏起开始添制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此栏不能留空,无唛头内容填打“N/M”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P”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