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 Form E 需满足以下条件:
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
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如 “45%”。这里的国产价值成份是指货物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国境内生产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占货物总值的比例。
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 — 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 “45%”。中国 — 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是指货物在自贸区内进行生产加工等过程中,中国及东盟成员国所贡献的价值部分累计占货物总值的比例。
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PSR),填写 “PSR”。特定原产地标准通常涉及一些特定产品的特殊规定,需根据相关产品的具体规则来判断。例如,某些产品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加工工序、原材料来源或技术要求等才能被认定符合 PSR 标准。这些具体的 PSR 清单和涉及范围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的相关公告中获取。
完全原产:货物完全是在一方(中国或东盟成员国)获得或生产,可填写 “×”。
含进口成份但符合特定标准:
货物运输符合直运规则: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 — 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也就是说,货物从出口国(中国或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东盟成员国或中国),中间没有经过其他非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进行贸易或消费。如果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需要证明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非自贸区内的国家进行转运,那么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转运地海关出具的未进行贸易或消费的证明等,以确保货物符合直运规则。
具备相关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通常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出口货物清单、合同和发票等资料。这些材料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以及货物的出口交易情况。
其他材料:若申请人所在企业委托他人申请证书,则需提供其在该企业的职务或授权文件;对于经过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 “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