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产地证未加工证明
申请加签条件:
1 "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需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
又称为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A,FORM E,FORM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未加工证明”的中文为:“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末进行任何加工”。
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且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 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 J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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