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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产地证格式填写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第2栏: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可打保密)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与提单一致)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卸货口岸:第5栏:官方使用 优惠待遇:给予 不给予(请注明原因)第6栏: 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第7栏:唛头及编号注意: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第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意: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4.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第9栏:货物6位HS编码第10栏:原产地标准(1)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完全获得”(WO)(2)仅使用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完全生产”(PE)(3)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1、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CTC)2、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RVC)3、化学反应——“化学反应”(CR)(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累积规则”(ACU )(5)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货物——“微小含量”(DMI)

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1、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2、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第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注意:FOB价格: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第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已目的港清关发票填写)第14栏:备注(仅应在必要时填写)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而是由离岸公司或者境外公司签发的,第17栏“第三方发票”应打钩 ,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第15栏:出口商声明注意:1、进出口需与收货人所在国一致2、出口商签字盖章3、地点和日期第16栏:地点和日期,签证机构签字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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