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填写要求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国填写方法《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每项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都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分别列明:
情况一:
(1)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但不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DV20))的货物。
(2)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生产,但在出口成员方仅经过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填入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情况二(其他全部情况):
(3)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 (DV20))的货物;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5)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相关要求的货物;
(6)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并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填入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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