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自实施以来共有1060亿美元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进口到中国,享惠进口货值前5类商品包括塑料和橡胶制品、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等。
中国出口优惠知多少?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同步实施降税。其中: 中国对韩国出口量较大的硅,较惠国税率关税优惠幅度(下同)达到50%,手机零配件的关税优惠幅度也有35%。在印度关税减让清单中,焦炭是中国出口到印度多的产品,可享受关税优惠幅度达到45%。出口较大的锅炉管也可以享受0%的关税优惠幅度。中国向印度出口的东罗非鱼、其他熏鱼等鱼产品则可以享受零关税。 斯里兰卡对中国原产的精油、玻璃制品、电子钟等产品均给出了30%的优惠幅度。原产中国出口到孟加拉的手扶拖拉机,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和挖泥船的关税优惠幅度也达到了30%。中国向老挝出口量较大的瓦楞纸箱的优惠幅度为20%,出口不少堆取料机械优惠幅度也达到35%。 除了降税,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还包括原产地规则优化,原产地证书调整等。
注意:原产地证书填写的调整
1、证书第5栏税则号列的填制,由4位HS编码改为6位。与国际现行大多数优惠贸易协定的要求相一致。
2、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填制,相应增加了E选项。即产品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则在第8栏填写字母“E”,并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CTH)。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证书)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B+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注意: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注意:
1.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亚太协定》成员国***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1.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2. 签发重发证书时,签证机构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签发日期,并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DATED __ WHICH IS CANCELLED。”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NINGBO TO BUSAN BY SEA
注意: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终收货地应与1栏进口国保持一致。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
注意:此栏填写第7栏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6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MACAO, HONG KONG, TAIWAN)。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1.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3.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4.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a.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比(例如“B”50%)。
b.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比(例如“C”60%)。
c.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
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意: 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11栏:出口商声明
注意:
1. 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
2.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3.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2. 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中英文签证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其不能与签名重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