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FORM E原产地证填写规范:
1栏:包括: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第2栏包括: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等。
第3栏包括: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等。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第4栏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
第5栏包括:商品顺序号等。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包括:唛头及包装号等
注意:
⑴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⑵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
⑶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⑷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第7栏包括: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
⑴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⑵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⑶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⑷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⑸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⑹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内容。
⑺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包括:原产地标准等。
⒈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⒉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比,例如40%;
⒊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化比,例如40%;
⒋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9栏包括: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等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10栏包括:发票号码及日期等。
注意: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11栏包括:出口商声明等。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SHENZHEN,CHINA JAN.。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⑴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⑵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12栏包括:签证当局证明等。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SHENZHEN,CHINA JAN.。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⑴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⑵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ⅣELY”。
⑶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