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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产地证加盖香港未加工证明

     香港未加工证明盖章, 是货物出口印尼, 在香港中转或停留, 需要香港中检局在印尼FOR ME上加盖香港未加工证明章, 证明货物经香港未在香港加工。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 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MACAO) ”。

      有些货物进口可以享受0关税的,但是在香港中转后,结果进口缴税的时候享受不了0关税,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有规定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如有转运,需要在转运港做未加工中检,否则是没办法享受到免关税。

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用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从而避免了中途经过境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再加工或换包。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以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条  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职责任务

    国家商检局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香港中检公司负责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签证抽查、国外对“未再加工证明”退证查询的调查处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应当协助配合香港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及国外退证查询的工作。

    第二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没有联运提单的,从1996年4月1日起,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二)货物抵达香港后,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据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贸易、运输单证。

    (三)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

    第三条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一)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即:    香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第四栏内加签“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其间未进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样(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已在欧盟注册备案),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

印尼未加工证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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