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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FOR MB产地证即《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2001年5月23日, 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作为中国参加的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曼谷协定》在中国关税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在《曼谷协定》框架下,我国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优惠税率”(从2002年1月1日起改称为“惠国税率”)的关税优惠税率,另一方面,我国也是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议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发依据为《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样式。
《亚太贸易协议》各成员国: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
特别注意点:
A、证书为一正二副。留底时留**和证书的第二副本(**一联)。
B、证书号的编制:B 07 330200111 0001
证书类别 年份 企业注册号 四位证书号
所有证书都按证书类别从票开始编,不得重号、跳号。
l(二)原产地证FORM B的作用
A.作为征税的依据;
B.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C.普通税率与惠国税率的距离大约是1-5倍左右;
D.有的不接受中性包装;
E.虽然双方签有惠国待遇协议,如果没有产地证,按普通税率计征。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文件,可能不能进口或造成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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