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协定下哪些货物适合申请产地证
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适合申请产地证的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例如农、林、牧、渔、矿产品以及仅使用这些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这些货物通常适用“WO”标准,即完全原产。
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这些货物是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通常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这类货物满足“PE”标准,即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特定规则的货物:这类货物虽然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这些货物可以根据具体的标准申请产地证。
在申请产地证时,申请人需要确保货物确实符合RCEP的原产地规则,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发票和合同、标签及外包装等。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上传所需材料并申请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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