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标准:
适用“WO”标准的货物: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物,一般用于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动物产品、初级矿产品等。
“PE”标准:
适用“PE”标准的货物: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如果包含非原产成分,则应根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规定,查看具体适用何种标准,并根据适用的标准相应地在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RVC或者CR。
PSR规定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包括三种: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
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举个例子:
中国公司生产混凝土粒料(HS 2517.49,适用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使用了从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 2515.20),进口建筑用石加工制成成品混凝土粒料,发生了品目改变,产品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2.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可以采用以下公式之一进行计算:
公式:
扣减公式 RVC=(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或累加公式 RVC=(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
PSR中规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 原产资格。
3. 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CR):
RCEP 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CR”。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集中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都不属于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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