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终产品时,如这部份成份在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8栏(1)项)“P ”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c) 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第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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